庆阳市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建立健全和落实企业奖优罚劣考核机制、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以及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庆阳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实行奖优罚劣,即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严格遵照执行《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6个办法》,本办法主要是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给予相应惩处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与行政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年度审验、延续经营、运力投放、GPS监控管理、企业评先选优挂钩。
第四条 为了积极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按照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行“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以及“管企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惩戒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考核惩戒
第六条 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月考核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或虽已设置但未上墙公示的;
(二)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人数不够、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或安全例会记录不详细、弄虚作假的;
(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五)未建立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未配备或聘请专职GPS监控管理人员、GPS监控记录不详细、未设立专门的GPS监控室的;
(六)未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运输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制度,对人为故意遮挡、损坏GPS监控终端装置设备和超速违章的驾驶员未落实处理措施的;GPS监控人员对监控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未及时记录分析,对违章车辆未及时提醒、警告以及车辆上线率达不到100%,对不在线车辆不能说明原因的;
(七)未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目标责任书》,未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未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的;
(八)未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劳动用工合同》或签订内容不规范、弄虚作假的;
(九)未建立驾驶员聘用制度,聘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员的;
(十)未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聘的;
(十一)未制订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考核制度,未建立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驾驶员基本信息、诚信考核档案的,未定期对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职业道德、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的;
(十二)未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及车辆维护制度,未督促车辆按时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
(十三)未按行业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包括电子版)和档案,并未按要求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的;
(十四)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帐或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不规范、不详细的。
(十五)客运企业未建立客运驾驶人员安全告诫制度的;
第七条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规定,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车辆及有关业务的许可、审批和办理:
(一)上级有关部门到企业督导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未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未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制度的;
(三)未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四)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签订安全隐患排查承诺书,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五)企业车辆超速、超员经行业主管部门GPS监管平台统计报表进行通报3次(含3次)以上、屡教不改或未落实制度进行处罚的;
(六)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安排的;
(七)在考核周期内,企业营运单车社会投诉率20%以上或其他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在省、市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考核周期内,客运企业、普(危)货企业所属车辆违章率超过车辆总数20%的;
(九)在考核周期内,企业所属车辆驾驶员20%以上《从业资格证》累计计分满20分的;
(十)在考核周期内,企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不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职责,推诿责任,不积极处理、化解矛盾和纠纷的。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企业所属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未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未进行处理和处罚、对事故成因未进行分析报告的(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未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的);
(十二)在考核周期内,企业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一般事故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发生较大事故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十三)未经批准,企业擅自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车等)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以及变更车辆载质量和乘员数的;
(十四)客运企业未落实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导致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五)企业对接到或督办的举报、投诉案件,未积极调查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未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导致事态扩大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十六)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建立独立使用台账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七)企业无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拒不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
第八条 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不合格)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等级降低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客运企业暂停办理客运班线新增许可、车辆更新、扩大经营范围的业务;货运企业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审批和其他业务的办理。
整改合格的,恢复其相关业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降低其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在考核周期内,企业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且拒不投保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检查发现,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达到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未落实许可承诺时限和要求新增(转入)车辆的;
(四)企业长期处于脱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状态的;
(五)汽车客运站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不合格)的。
(六)在考核周期内,企业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考核机构对该企业考核等级评定不能为AAA级企业:
(一)“两客一危”企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未保持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两客一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GPS监控平台,或企业GPS监控平台未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在考核周期内,企业因监管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扰乱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正常办公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考核周期内,企业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六)在考核周期内,企业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第十一条 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要尽快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经营者自愿的基础上,车辆优先转入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帮包企业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不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1),然后由签发科(股)室提请整改企业受限业务申请,填写《庆阳市运管系统单位科(股)室工作业务交办/转办单》(见附件2),经科(股)室负责人签字审查后,分别由各业务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字批准后,送市局运政法规科[县(区)局运政大厅]和相关业务科(股)室负责落实和办理。整改期限结束后,由原检查科(股)室、市局安全科、市场监督科[县(区)局相关业务股室、执法大队]配合,组织对企业进行复查验收,整改合格的,签发《整改企业复查报告单》(见附件3),并附企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复查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局市场监督科[县(区)局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后,确需吊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检查科(股)室提出吊销申请,提交市、县(区)局务会议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会议决议通过后,由市局市场监督科[县(区)局执法大队]按法律程序对企业作出予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再由市局运政法规科[县(区)局运政大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庆阳电视台或《陇东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月考核工作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现场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填写《现场笔录》(见附件4),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实行规范管理,归档保存。《责令改正通知书》与《整改企业复查报告单》文书编号应一致,对市直管企业签发的行政执法文书由市局考核办统一编号和保存,对各县(区)管理的企业签发的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县(区)局统一编号和保存。
第十五条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要按月负责在质量信誉考核系统上传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帮包企业月考核表,每次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反映在月考核表上,执法检查人员要签名(不少于两人),各县(区)分管局长和市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签字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全市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0934-8229273)。
第十七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由此影响企业考核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重新认定企业考核结果,并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