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竞争、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甘肃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格条件、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以及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出租车和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年度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对考核结果良好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给予支持鼓励,对考核结果差的给予相应惩戒的管理工作。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驾驶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前款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包括普通货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是指从事班车客运运输、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运输、普(危)货运输的车辆及出租汽车;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以上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年度审验、延续经营、运力投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挂钩,按照先质量信誉考核后年度审验的顺序实施。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分工
第五条 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市运管局成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成立考核组、协调和决定考核工作重要事项、审定考核结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出租办,出租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个考核组之间的业务衔接和协调,整理、汇总、抄告平时考核情况,公布、上报考核结果,办理考核工作各项日常业务。
为保证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和杜绝违纪违规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市运管局成立全市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监督检查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担任。监督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以及有关事项的承办工作。
各县(区)运管局参照市运管局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组织机构和分工,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本县(区)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和诚信考核工作规范运作、监督到位。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许可、属地监管”原则进行考核,各考核单位分工如下:
(一)西峰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按照“谁许可、谁考核”的方法由市局和西峰区运管局分别进行考核。
(二)西峰辖区内各汽车客运站由西峰区运管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局考核办进行公示和评定等级。
(三)各县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由各县运管局负责考核。省局委托市局考核的运输企业和在县辖区境内各类运输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运管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局考核办汇总后上报省局。
(四)市局考核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其他运输企业考核由企业所在地县(区)运管局进行考核。
(五)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按服务单位分别由市局和县(区)局进行,无服务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运管机构考核。
第三章考核时限和方式
第七条 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考核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半年考核占40%,年终综合考核占60%。
(一)平时考核是指: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和各县(区)运管局应每月定期对运输企业、客货运输车辆、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抄告和记分。
1、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平时考核工作内容有:运政执法支队负责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违章查处和上访投诉案件登记台账;运输管理科负责建立运输矛盾纠纷排查和客货运输车辆违法违章登记台账(包括交警部门抄告信息);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GPS监控信息登记台账;机务维修科负责建立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登记台账;科技信息科负责建立驾校和教练员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登记台账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登记台账;出租办负责建立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登记台账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登记台账。
2、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局考核办,各县(区)运管局应于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内登记情况汇总上报市局考核办和相关业务科室。市局考核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登记情况分类整理后抄告各县(区)运管局和运政法规科;
3、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和各县(区)运管局要及时将抄告情况分别记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车辆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作为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4、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和各县(区)运管局要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日常诚信考核工作。市局执法支队和各县(区)执法大队对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在结案后要及时在从业人员资格证考核栏内进行记分和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登记情况抄告市局考核办。县(区)局和运政法规科按管辖要在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时依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等级评定,作出降级、继续教育及吊销资格证的处理决定。
(二)半年考核是指: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局考核组和各县(区)运管局组织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进行半年考核。半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运输企业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总结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局考核办。
(三)年终综合考核是指: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运输企业按照甘肃省运管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运发〔2009〕21号)文件规定内容主动向考核机构提交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申请和相关资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直接为B级(不合格)。市局考核组和各县(区)运管局根据运输企业申请,应于次年1月1日至2月31日对运输企业进行年终综合考核。
(四)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考核组应于次年3月上旬前按照职责分工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和汇总,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考核办。市局考核组应在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汇总报考核办,由考核办统一组织公示,在公示期间,市局考核办可以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考核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第四章 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和评定标准分别按照甘肃省运管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运发〔2009〕21号)、《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考核等级及评定
第九条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分别按照《庆阳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二)、《庆阳市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三)、《庆阳市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四)、《庆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见附表五)、《庆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六)、《庆阳市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七)内容进行考核和评定。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车辆质量信誉考核标准按照《庆阳市客运班线(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八)进行考核。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车辆质量信誉考核由市局相关科室和各县(区)运管局在车辆年度审验时一并进行考核和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按照《庆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XX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九)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和记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按照《庆阳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见附件十)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和记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公示和认定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应当按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及规定对企业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考核机构再不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为B级(不合格),各县(区)运管局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辖区内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级道路运输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考核组举报运输企业(车辆)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各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一)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公示和认定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二级以上货物运输企业及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省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和三级及以下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市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结果报省运管局备案。
(二)汽车客运站考核结果公示和认定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省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市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结果公示和认定
一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省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二类以下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市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并报省运管局备案。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考核结果公示和认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省运管局进行公示和认定。
(五)出租汽车企业考核结果公示和认定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市运管局进行公示,AAA级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省运管局进行核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AA级以下出租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报市运管局进行核定,并报省运管局备案。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新增客运班线许可、到期客运班线重新许可、运力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并在道路运输基础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智能化升级和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构应当将经营权优先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如上一年度之前所有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都相同的,则比较上一年度考核分数,分数高的优先许可。
(三)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申请重新许可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构可优先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新许可手续。
(五)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的,许可机构对1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重新许可;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一年以上为B级或两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对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重新许可。不予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按一条计算。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如在经营期限内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出现超过180日擅自停班、超过180日无正当理由不进核准站点经营及长期违法违章经营的,不予重新许可。对不予重新许可的客运班线由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班线经营权,车辆退出运输市场,班线经营权进行重新分配或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主体。
(六)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等级降低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客运班线新增许可、扩大经营范围的业务。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客运班线新增许可业务。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到期后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期间客运车辆不予更新调整。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构按相关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给予优先安排新增运力进站经营;优先配备设施设备、安排技术和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车站规模相关指标达到上一站级等级的,优先进行升级。
(二)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和A级的,停止晋升站级等级,质量信誉等级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汽车客运站等级降低一级。
(三)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停止晋升站级等级、安排新的运力进站经营;取消汽车客运站当年评优推优资格;设施设备条件不合格或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并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合格的,保留其原有站级等级,并恢复安排新的运力进站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降低其一级站级,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吊销相应汽车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年度评定为AAA级的,将优先考虑货运企业等级的申报及晋级,并安排国家的试点项目,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鼓励货源企业在选定承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并通报到主要货源单位。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上年度评定为AA级及A级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不得申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申报增加经营范围,并停止晋升企业等级。
(四)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等级降低一级,并责令其进行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企业连续两年考核为A级的,企业等级降低一级(B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行质量信誉排行榜制度,对评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增加经营范围、增加车辆、等级晋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鼓励政策。并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由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驾培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等级不合格的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并通报公安部门暂停受理考试;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时报送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考核等级直接记为不合格。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发生重(特)大培训教学事故,经相关权威部门鉴定负主要责任的,当年考核等级直接记为不合格。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其考核等级结果无效,直接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更新、新增运力,取消其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资格。整改合格的,予以恢复其相应权利。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和不稳定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奖惩相关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1、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3、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六)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2、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八)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辖区运管局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结束后,道路运输驾驶员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辖区运管局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各县(区)运管局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七章考核档案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运管局及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单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考核档案内容按照甘肃省运管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运发【2009】21号)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考核档案采用A4纸规格,档案保存期为十年。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和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企业、单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各县(区)运管局要建立运输企业(车辆)及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月抄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局各业务科室也都要按照职责细化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和抄告工作。
(一)市局考核办要注重收集各业务科室汇总的日常考核和抄告情况,具体是:运输企业(车辆)及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等情况;各县(区)运管局负责统计汇总本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及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等情况。
(二)市局考核办和各县(区)运管局要建立相互抄告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企业、车辆质量信誉档案和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对不及时抄告造成考核工作无法开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局机关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在异地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所在县(区)运管局应当在结案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给运输企业注册地县(区)运管局。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同时经营多种经营项目的,应分别根据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分类别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考核记录栏内加盖考核结果和意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结果由驾驶员从业所在地县(区)运管局在从业人员资格证考核栏内加盖考核结果和意见。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道路运输企业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630—200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和(JT/T 631—200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