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依法履行对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重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检查力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及安全检查行为,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立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对象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重点车辆和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大中型客(旅游包车)货车、定线小轿车、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第二章 管辖和职责
第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和帮包企业工作制度,各县(区)运管局负责本辖区内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各科室负责所帮包的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企业和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应函告车辆长期驻地的市县(区)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 市、县(区)运管局应当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部门间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监管职责。
市运管局设立的安全监管机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5人,各县(区)运管局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方面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 市运管局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对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一)道路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持有安全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要报市、县(区)运管部门备案,填报《庆阳市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人员备案表》(附表1)。管理机构、人员和办公地址如有变动随时更换报备资料。
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安全领导机构需要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一般是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安全领导机构统称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3、拥有50辆以下危货运输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50辆以上按每增加5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4、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按日检车辆配备例检人员,100辆以下2人,100至200辆4人,200至400辆6人,400至600辆9人,600辆以上12人。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5、客运站应配备车辆出站检查工作人员,日发50至200个班次的客运站配备2名出站检查人员,每增加10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6、运输企业应按运输线路和作业区域在从业人员中评选或面向社会聘请安全生产监督员。同一方向客运班线、同一作业区域、50辆出租车、10辆旅游车辆至少1名安全生产监督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议程。
企业应制订年度或阶段性学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学习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目的,并按计划如期进行。
1、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运输驾驶员须全员参加。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簿,应建档保存,档案中应有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学习教育、培训。驾驶员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学习教育培训。
4、客运站应制订安全例检人员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目标等)。
5、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两会记录和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两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设立签到簿)、未到人员及缺席原因、会议内容等。会议内容要真实地反应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工作要求、文件精神等情况、安全形式分析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小结安排情况、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研究解决及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记录内容包括:学习教育、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签名、未到人员及缺席原因、学习教育、培训内容等。
对未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学习教育、培训的人员要采取电话告知、集中补课、补会的形式及时全面的传达会议精神和培训教育内容,真正做到不漏一人,不落一课,并对电话告知、集中补课、补会情况建立档案。
6、运输企业应对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并将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考核有关资料纳入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档案。
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及相关的图片资料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督促本企业的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驾驶员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驾驶员不得上岗。
(三)道路运输企业应具有符合标准的办公场地和停车场地。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办公场地、停车场地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1)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周边划定禁区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有标准的停车位置标线;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停车场地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停车有序,对停车场四周24小时不间断巡视,防火防盗;停车场实行准入、准出登记的工作程序;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停车场地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少于1200平方米.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自有或者租借,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4、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例检车辆通行指示标志,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1)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配置对讲设备,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需设有安检门设备,每月对进出站车辆技术性能检测不少于两次,建立检测档案。
(2)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楔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3)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4)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5)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四)道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1、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汽车客运站应配备和设置消防沙(不少于10立方米)、消防桶(不少于4个)、灭火器(20公斤的不少于4具)、消防锹(镐)消防服(若干)等消防器材。
2、道路运输班线客车、危货运输车辆、城市公交车辆每辆车应配备5公斤的灭火器至少2具,专线小轿车、出租车辆、普货车辆应配备5公斤的灭火器至少1具。并且全部检验合格有效。
(五)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账户和台账。
(六)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4)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及驾驶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并归档保存。
(三)汽车客运站与进站车辆所属客运经营者应签订客运车辆进站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进站车辆的安全管理条款)。
(四) 道路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
8、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0、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11、GPS动态监控制度;
12、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聘用制度。从业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运输车辆。
2、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操作不少于30学时。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并对驾驶员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将有关资料纳入教育培训档案至少保存3年。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向交通运管、公安交管部门查询一次客运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4、从业人员定期考核制度。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驾驶员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驾驶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
5、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6、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驾驶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7、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客运企业应保存告诫记录,告诫记录包括:驾驶员姓名、年龄、所属单位、车号、运行线路、告诫时间、地点;重点查看的结果和告诫效果,以及必要的处置情况。告诫及特殊情况处置完毕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8、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日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员。
落实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规定并与落地休息的服务区签定休息场地使用协议。
(三)有健全的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检审验、维护管理制度
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和规范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员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形成检查记录、装入检查档案。
2、派车单(行车路单)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员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员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汽车客运站要对派车单所列人员清查核对,不得允许未经确认的驾驶员驾车,因特殊情况需临时顶班或调整驾驶人员的,企业和车站要电话或传真相互告知并备案。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3、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
4、车辆定期检查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每月2次)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是否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是否有效,开启顺畅。危货运输车辆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5、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1次,800公里以上、24小时以上的每个单程检查1次,由始发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工作,始发在乡村镇点的由到达 汽车站负责安全例检,安全例检严格按里程、时间间隔进行,但不重复进行安全例检;定线小轿车、旅游包车由企业委托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企业做好车辆的安检工作,定线小轿车每天、旅游包车每趟次进行安全例检。
6、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制度
汽车客运站应该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员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签字不出站、乘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3)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检查驾驶员及乘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驾驶员及乘客系好安全带。
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3、车辆动态操作规程;
4、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5、车辆组织调度操作规程;
6、驾驶员安全告诫操作规程;
7、双班驾驶员及接驳运输操作规程;
8、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
四、动态监控
1、道路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GPS监控平台,车辆应安装GPS监控终端,并及时对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企业GPS监控平台应与行业GPS监督考核平台建立对接。
客运企业应按规定为营运客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般情况下,营运车辆上应至少安装两路摄像头,一路朝向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乘客是否有不安全行为以及突发事件发生;一路朝向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驾驶行为。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GPS安装及企业GPS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信息工作台账,规范监控平台的安装、操作和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3、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GPS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建立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及处理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一般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监控记录(所有车辆不能漏项)、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警示提醒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及监控到的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记录等,并建档保存。
5、道路旅客、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车辆行驶的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档案。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必须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在线并正常运行。
7、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道路运输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五、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2、道路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排查,排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人逐项进行整改,排查结束后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应监督企业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是:道路运输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各县(区)运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局机关各科室具体负责所帮包的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较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4、县(区)运管局对所属企业,市运管局各科室对帮包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取查资料、听汇报、看现场及明察暗访等方式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也可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且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由检查人员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建档登记,限期销号。
5、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市局安全科、县(区)运管局要按月汇总分析,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多部门协作处置的,要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提请政府实行挂牌督办;要坚持按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隐患排查处置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6、市局各科室、县(区)运管局应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7、市局各科室、县(区)运管局接到企业安全隐患报告或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查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8、对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市局各科室、县(区)运管局应当对治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整改情况,整改期满后组织复查,形成整改情况复查报告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9、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企业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局安全科或企业所在运管局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局报告,提请挂牌督办。
10、市、县(区)两级运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1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六、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档案
1、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台帐;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台帐;
3、道路运输车辆台帐;
4、道路运输车辆检审验及维护、保险台帐;
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台帐;
6、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处理台帐;
7、GPS监控登记及交接班台帐;
8、车辆安全检查台帐;
9、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基础档案;
10、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档案;
11、安全生产检查档案;
12、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档案;
13、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14、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5、安全生产基础档案;
16、应急救援档案;
17、安全文化建设档案;
18、安全生产会议、例会档案。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订与演练
1、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突发事件等级、信息报告和响应机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及批准、应急培训和演练)、
2、企业应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一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建档保存。
八、安全宣传和教育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应配备和完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设施、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3年。
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1、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企业要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后填报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进行上报(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说明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应向所在县(区)局或帮包的科室上报道路运输行业事故统计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无事故实行零报告。
3、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
十、目标考核
1、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2、应建立考核机制,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相关资料(备查)。
3、应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评工作,3年进行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第八条 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应采取以下方法,监督检查辖区及帮包运输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一)组织日常路面及运输站场执法行动,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每月对运输企业及运输站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2、3)一式两份,检查机关和企业各一份。检查时需填写《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附表4)。对查处的问题能立即改正的责令企业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为10天、30天、3个月。并下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5)一式两份,检查机关和企业各一份。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问题到期由企业上报复查申请,原检查单位进行复查,制作《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限期改正复查报告》(附表6),对限期改正仍不到位的企业经检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核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附表7),并按程序填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停办业务转办单》(附表8),停办相关各项业务,直至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整改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复查合格,填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恢复业务转办单》(附表9),方可恢复业务办理。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督查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填写《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10),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经企业申请按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经检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核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并按程序停办相关业务,直至整改到位恢复业务办理。
(四)结合营运车辆年检审工作,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
(五)适时与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联合安全检查。按《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填写《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管检查记录表》(附表11)。
(六)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要求两次未达标的,停办相关业务,整改达标后恢复业务。
(七)对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调查,排除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及隐患。
(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查处重点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运管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核发《安全隐患督办通知书》(附表12),责成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向市局上报《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单》(附表13),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
第十条 市、县(区)运管局应当分级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台帐,完整保存部署的文件、工作方案及整改措施、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留有痕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档案资料用A4纸制作)按以下次序装订归档: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封面(附表14);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目录(附表15);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署文件、安排、通知方案等(复印件);
4、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复印件);
5、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
6、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令改正通知书;
7、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复查报告;
8、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限期改正复查报告;
9、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
10、安全隐患督办通知书
11、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停办业务转办单;
13、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申请;
14、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单;
15、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报告;
16、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恢复业务转办单;
17、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图片资料;
18、其他材料。
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对所监管的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逐一登记造册,要求企业填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6—18),及《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核查登记表》(附表19)。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基础管理档案
1、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地址、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含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联系电话;
3、车辆基本信息及照片;
4、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5、驾驶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
(二)安全管理档案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行车事故信息及调查处理结果;
3、《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管检查记录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即处理结果;
4、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驾驶员行政处罚记录;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惩戒办法
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庆阳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庆阳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约谈制度》、《庆阳市道路运输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和《庆阳市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惩戒办法》相关规定,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惩处的管理措施。
一、在对企业、汽车客运站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或虽已设置但未上墙公示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人数不够或无证上岗的;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或安全例会记录不详细、弄虚作假的;
(二)汽车客运站未落实《汽车客运站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的;
(三)未参加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会议,不及时上报相关安全生产资料、报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未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目标责任书》及聘用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劳动用工合同》或签订内容不规范的;
(四)未建立健全GPS监控管理制度、GPS监控记录或GPS监控记录不详细、未成立专门的GPS监控室的;未配备或聘请专职GPS监控管理人员的;未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运输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制度,对违章车辆未及时提醒、警告,对故意遮挡、损坏GPS监控装置的驾驶员和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未进行处罚的以及车辆上线率达不到100%的;
(五)未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和治理,排查记录不规范、不详细的;
(六)未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罚的;未督促车辆按时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
(七)未建立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的各类制度、档案、台账、操作规程及记录的;未定期对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的;
(八)上级有关部门到企业督导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未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未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未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九)客运企业未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的;企业车辆超速、超员经行业主管部门GPS监控平台统计报表进行通报、屡教不改或未落实制度进行处罚的; 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安排的;
(十)企业所属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未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未进行处理和处罚、对事故成因未进行分析报告的(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企业监管不到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不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职责,推诿责任,不积极处理、化解矛盾的。
对以上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停办相关企业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整改情况由原负责帮包的相关科室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业务。
二、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当年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B级:
(一)企业所属车辆违章率超过车辆总数20%的;
(二)客运企业未落实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导致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经批准,企业擅自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以及变更车辆载质量和乘员数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未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未完善举报制度的;
(五)“两客一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GPS监控平台,或企业GPS监控平台未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
(六)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或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按“黑名单”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1)发生一般以上且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
(2)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检查活动的;
(5)逾期不执行停业整顿的;
(6)故意谎报、瞒报事故的;
(7)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原信息收集单位收集上报,市局安全生产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对其验收,对已整改合格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签批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对市、县(区)运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约谈,提出整改措施。
(一)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对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专项及阶段性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三)对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四)对发生越级上访事件,未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接到的举报和投诉,未予以调查处理。严重扰乱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正常办公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约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运管局对市局有关科室、县(区)运管局和市直管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2)各县(区)运管局对辖区内有关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3)约见告诫谈话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市局统一组织进行集体约谈。约谈由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相关科(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单位及相关人员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在其期限届满后仍未达到整改标准或要求,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依然存在的,各县(区)运管局及市局帮包企业科室须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第九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向市局提请备案,取消其经营资质,予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其原有车辆进行妥善分流。企业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紧密衔接,对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应将情况报质量信誉考核机构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对企业做出降级降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市局GPS监督考核平台紧密衔接,GPS监督考核平台将监控到的企业及车辆的违规违章情况汇总后报市局安全科,安全科以安全隐患督办的形式责令各县(区)运管局、市局各科室对企业按法规进行处理并跟踪整改,并将整改处理情况报安全科。
第十五条 将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誉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停办相关业务是指:危运企业、普货企业停办新增车辆业务;班线(旅游)客运,小轿车定线客运企业停办新增运力、线路许可业务、旅游包车业务;出租,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停办车辆报废更新业务,出租,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停办业务期间需报废更新的车辆将指派转户到安全生产管理好的企业去更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