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年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经营行为、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优先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及维修救援网络成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指导、监督;制定《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标准》,负责对各市(州)核定的一类维修企业进行公告,并对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二)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公示工作;负责核定的二、三类维修企业的公告工作,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三)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四个等级,分别表示该企业的质量信誉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类别资格指标:场地、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质检等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实施及维修质量检验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维修合同签定情况;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法违章情况;
(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情况;
(八)企业基础管理指标:企业基础管理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连锁经营以及实施维修救援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行计分制(计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加分项目为10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获奖情况、维修救援网络运用情况、连锁经营情况及履行社会义务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该项分值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该项分值的70%以上。
(三)A级企业: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各考核项目得分分数均为该项分值的60%以上。
(四)B级企业: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任一考核项目得分分数为该项分值的60%以下的。
第十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维修质量引发车辆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出现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五)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倒卖、倒买维护档案或只收费不维护、虽经纠正未造成事实、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各类维护修理竣工出厂检测、检查合格率低于90%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或受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考核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其称号为“XXXX年度/XXX级企业”,新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后,原质量信誉等级即由新评定的等级取代。
第三章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市(州)级和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成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
(一)维修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二)专家库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维修管理、车辆技术和运输安全管理人员且在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考核组组成人员应优先聘请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等专业人员。
考核组成员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市(州)、县(区)两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等;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建立的档案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维修从业人员统一标志及持证上岗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四)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或内容、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投诉人、处理情况;
(五)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六)其他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止,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记载和企业现状,按照“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计分表”),进行企业自检自查后,将企业自检自查总结、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与质量信誉考核相关的材料,于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具有考核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具体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市(州)、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和企业上报资料并及时分档记载、保存,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开业申请资料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企业备案及变更资料:包括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规定的备案资料;
(三)违法违章登记:包括每次违章行为的时间、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四)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包括各年度考核表、等级评定表及与质量信誉考核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社会投诉处理记录: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资料:包括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等。
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本辖区内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本辖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质量信誉考核职责,建立与所考核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联系制度,定期取得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有关信息及资料;向企业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并通过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和市场状况。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根据所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辖区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对辖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于考核周期次年2月1日至28日进行核实。缺少材料的,责成企业补齐。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结束后,将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核实结果及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得分数、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上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进行质量信誉等级的初评。
“计分表”中设定的加分项目的考核,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维修用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辖区内被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辖区内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确定,并于4月15 日前将二、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本地的交通行业报纸、期刊及道路运输行业网站予以公告,同时将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抽查后,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省级媒体、期刊或道路运输行业网站予以公告。
(七)省级和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八)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考核结束后,申请表,记分表等有关资料由市(州)、县(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存入各自职责管理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保存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
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加盖“××市(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专用章”,一类维修企业由各市(州)根据省局的公告结果标注等级并加盖市(州)考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采取推荐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2、甘肃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